- 北市府並籲請中央修法,財源長久穩定才能穩定社宅存量,市價概念比準物件是以新成屋或中古屋,中央應有明確標準
社宅仍有房地稅成本 營建署完全排除與事實不符
營建署說明社會住宅屬公有公用之土地與建物,原本就無需繳納房屋稅與地價稅一節,市府都發局表示,依目前住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,社會住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自住宅法修正公布實施日起五年,屆期行政院得延長一次為限。就現行條文規定來說,最長僅有十年免稅,未來市府住宅基金營運仍須負擔社會住宅稅賦成本。市府籲請營建署應就事論事,不應以不實資訊誤導民眾,更應針對住宅法有關社會住宅免稅條文規定訂立更長久的規劃,使地方財務規劃更臻完善健全。
市府已有訂定分級收費政策,中央應儘速建立可負擔制度
針對民眾可負擔基準,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應衡酌承租人負擔能力訂定分級收費基準,北市府自107年起即率全國之先於健康社會住宅落實社會住宅分級補貼制度,依照不同所得及家庭人口數給予3,000元到11,000元不等之補貼額度,並逐年編列預算補貼支應,其政策目的即為使社會住宅民眾實際支付的租金合理、可負擔 。市府表示,社會住宅政策應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合作推動,依住宅法第11條規定,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住宅法條文施行後2年內完成租金資料或價格蒐集、負擔基準及補貼金額計算方式之建立,但目前中央主管機關遲未針對該條文建立相關制度,市府建議中央應儘速建立全國性指導方針,讓地方政府可以依循並且制定更健全、合理的補貼制度。
社會住宅興建需有永續規劃觀念,財源長久穩定才能持續增加社宅存量
市府最後強調,社會住宅興建需要長期且永續的經營規劃觀念,有穩定的財源才能持續興辦增加社會住宅存量,興建量少時財務問題不會浮現,興建戶數越高財務負擔將更趨沉重,台北市住宅基金投資興建社會住宅,並且以融資舉債籌措興建經費,支出龐大,更須審慎思考、務實面對,期盼中央地方能協力朝向居住正義前進。